《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调整: 一、参保范围 新文件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变化:进一步规范了参保范围,明确了参保归属地。 二、个人缴费 新文件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4个档次。” 变化:提高了缴费标准,增加了2000元、3000元档次。 三、政府补贴 新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特别说明:“一次性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变化:提高了不同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金额,多缴多得。 四、个人账户 新文件规定:1.“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2.“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变化: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所含项目,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额继承。 五、基础养老金 新文件规定:1.“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目前已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 2.“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变化: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改变了缴费年限计发基础养老金的方式,长缴多得。 六、丧葬补助金 新文件规定:“本意见实施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 10个月确定,不足800元的按照最低标准800元发放。” 变化:规范了丧葬补助费的计发方式,缴费年限越长,丧葬补助费越多,长缴多得。 七、制度内转移接续 新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特别说明:“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变化:增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未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其保险关系可以随户口迁移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目前仅限于省内转移)。来源: 沙洋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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