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详细明确了构成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各种污染行为,大幅降低了构成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入刑标准。该解释明确环境污染入刑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法人代表或相关人员,二是失职、渎职的环境监管人员。 结合国家日益严格的各项环境标准及“两高”解释,县环保局居安思危,在 沙洋县开展了环境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一是面向各企业法人代表宣传“两高”司法解释,并公布国家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及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二是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环境执法行为,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努力杜绝失职,渎职和不作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沙洋县环保局) |